申请执行人谭启某,女,194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无业。被执行人但功某,男,193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安康市邮政局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谭启某申请执行但功某扶养纠纷一案,(2008)安汉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从2008年10月起,每月由但功某给付谭启某生活费四百元整,案件受理费50元,谭启某自愿负担。2013年6月13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扶养费2000元(给付至2013年6月21日),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3年7月21日起每月由但功某给付谭启某扶养费400元。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安汉执字第00202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小成审判员:刘华审判员:涂必明
书记员:毛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