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某某,女,生于1996年1月16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申请人阮班某,女,生于1977年6月3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
申请人代某某与被申请人阮班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申请人阮班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代某某十八周岁前的抚育费10000元(调解当时给付5000元、剩余5000元在2013年8月27日前付清)。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阮班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申请人代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阮班某已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1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安汉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调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东升
书记员:黄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