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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代某某与阮班某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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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代某某,女,生于1996年1月16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申请人阮班某,女,生于1977年6月3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

申请人代某某与被申请人阮班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申请人阮班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代某某十八周岁前的抚育费10000元(调解当时给付5000元、剩余5000元在2013年8月27日前付清)。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阮班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申请人代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阮班某已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1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安汉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调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东升

书记员:黄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