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莫崇楼,男。监护人莫伟镇,男。被执行人覃兰妹,女。
申请执行人莫崇楼与被执行人覃兰妹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2)环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86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兰妹已自行将款3600元汇入莫崇楼的监护人莫伟镇的账上,…,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亦得到实现,本案作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环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义超审判员:覃善作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何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