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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

(2013)环法执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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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莫崇楼,男。监护人莫伟镇,男。被执行人覃兰妹,女。

申请执行人莫崇楼与被执行人覃兰妹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2)环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86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兰妹已自行将款3600元汇入莫崇楼的监护人莫伟镇的账上,…,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亦得到实现,本案作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环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义超审判员:覃善作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何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