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沈。法定代理人沈全香。被执行人林德权。
申请执行人林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德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沈每月抚养费800元,从2012年11月起至18岁止,共计人民币16800元,执行费152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林德权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洁被执行人林德权银行存款16952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东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