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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金彦申请执行蒲长宝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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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金彦,女。被执行人蒲长宝,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英贵审判员:王延堂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