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金彦,女。被执行人蒲长宝,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英贵审判员:王延堂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