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扶养费16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被执行人曹某某主动给付了扶养费为由,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且其权利已经得到了维护,应予以准许。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曹某某给付李某某2013年3月、4月份扶养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李卫东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