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赔偿款3122.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赵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5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再无其它争议。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李卫东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朱育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