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代表人史某某,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52514.35元,杨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5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张某某于2012年12月5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朱育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