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2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杨凌某某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朱育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