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辛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4048.4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880元、执行费4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给付27000元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424元,本院亦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李卫东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