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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有海与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办事处龙丰村村委会财产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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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有海,男,195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办事处龙丰村村委会。负责人张新明,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张有海与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办事处龙丰村村委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80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集体分配款29200元存款单一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返还义务。我院于2013年1月12日强制执行从银行将此款及孳息扣划并已向申请人支付。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