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承国,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瑞丽,退休工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民四终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瑞丽银行存款1172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加贝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