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鹏。被执行人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娥英,董事长。
熊鹏诉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2)郑民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熊鹏依据该判决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告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12)郑民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经审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未有效送达,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熊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