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洪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鹏程文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封士康,董事长。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鹏程文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2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鹏程文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