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烟牟刑初字第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职业农民。2013年4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7日以烟牟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斐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均系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青野头村村民,二人以前因琐事有过矛盾。2012年9月24日13时许,二人在被告人李某家门口处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继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王某左胸部、头部、右上肢及右膝部等处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左胸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余损伤均为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由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4日13时许,我乘朋友张某的车来到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青野头村他家门口,看到一个六十几岁的老婆在和张某的母亲对骂,一会儿这个老婆就躺在张某家过道里,张某母亲就往外拖,二人厮打起来,在门口这个老婆摔倒在地,张某的母亲踢她的上身几脚,被人拉开后二人仍互相谩骂,后又厮打起来,张某的母亲把这个老婆推倒在地朝她身上乱踢,后又被他人拉开。当时只有他二人发生厮打,别人没参与。(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13时许,我村王某在俺家门口骂我母亲李某,我妈也骂她。一会儿王某进我家过道躺在地上,我妈就往外拖她,她俩就厮打起来,在门口外面王某被我妈推倒在地,二人又厮打起来,后我把我妈拉回家了。3、书证。(1)、破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系被传讯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王某左胸部损伤构成轻伤。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宗慧人民陪审员:王学尧人民陪审员:高承模

书记员:曲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