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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崇珍与吕山文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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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崇珍。被执行人吕山文。

本院在王崇珍与吕山文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前已经履行完毕应尽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崇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唐春明审判员:薛采东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