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崇珍。被执行人吕山文。
本院在王崇珍与吕山文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前已经履行完毕应尽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崇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唐春明审判员:薛采东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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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崇珍。被执行人吕山文。
本院在王崇珍与吕山文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前已经履行完毕应尽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崇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唐春明审判员:薛采东
书记员:毕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