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典花,女,191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国存风,女,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钟典花与被执行人国存风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钟典花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国存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国存风的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邓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