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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莲与辛春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烟牟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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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莲,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辛春军,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牟宁民初第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辛春军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