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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薇申请执行颜磊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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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薇,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系宝鸡机务段职工,原住本市。被执行人颜磊,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系新丰镇机务段职工,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宋薇申请执行颜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执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宋薇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支付共同财产分割费18752元,交付分得的部分财产。执行中双方和解,宋薇自愿放弃分得的部分财产,颜磊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主动向宋薇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1200元及财产分割费18752元,并承担了执行费19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孩子抚养费2012年11月、12月份的执行;终结该判决书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