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件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星通用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星公司),住所地本市东风路**或千河镇冯家咀村。法定代表人刘海田,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瑞丰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瑞丰石油公司),住所地本市石鼓园法定代表人齐玉孝,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瑞丰石油公司申请执行金星公司一般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中,当事人金星公司于二0一三年一月七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金星公司称,本院下达履行通知书后其已组织技术力量准备履行判决,但瑞丰公司没有用旧设备前来更换。更换是一种双务行为,其公司单方无法完成。认为本院(2012)金执字第0052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不履行判决与事实不符。异议人金星公司又称本院限期履行通知书限定的履行期限不客观,难以在一个月生产出相关设备。
本院查明,异议人金星公司因向申请执行人瑞丰石油公司提供质量不合格五台大型石油钻探配套设备而被诉讼,本院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09)金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金星公司为瑞丰石油公司更换所供给的五台质量不合格设备,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判决生效一年多金星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又查明,涉案的设备绞车属于石油钻机的提升系统,是组成石油钻机的核心部件之一;涉案联动机属于钻机的传动并车装置,绞车和联动机分别驱动钻机的泥浆泵和发电机等;绞车和联动机任何部分发生故障都会造成停钻、卡钻甚至机毁人亡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国家对石油钻探设备制造企业有严格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金星公司供给瑞丰石油公司的设备瑞丰石油公司配套组成整套石油钻井设备出售给了第三人濮阳市五兴钻采公司、第三人乌审旗新星钻采公司。两第三人使用该设备在石油钻探作业中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目前,金星公司、瑞丰石油公司均未向两位第三人作出赔偿;所供质量不合格设备被第三人留滞。本院还查明,金星公司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经营范围为:通用机电设备生产及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维修;通信、网络工程;五金工具、家用电器建材销售。瑞丰石油公司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经营范围为:石油机械及配件制造、维修,五金工具、液压设备制造、新产品开发、设计。
本院认为,异议人金星公司在本院判决生效一年多时间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强制冻结其银行账户执行其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合法有据,对本院冻结其单位银行账户的异议不予采信。异议人金星公司明知提供的设备被瑞丰石油公司配套成石油钻探设备出售给了相关第三人,该设备质量不合格出现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第三人未获赔偿滞留了不合格设备的事实,而一味强掉应先将质量不合格设备拉回才履行更换义务,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金星公司并不具备经营石油机械及配件的经营许可,也没有取得石油机械制造的许可,自行设计组装的涉案石油钻探设备核心部件不能保证其质量符合石油行业标准,本院决定由具有资质的申请人自行生产或由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他人订购符合客观事实,亦符合法律规定;金星公司对本院的这一决定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