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忠怀,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冯润秋,男,生于1957年8月23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村民,住该组。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25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中经核实冯润秋在案外支付给了受害人冯明怀7100元,冯润秋尚有应履行义务为27157.03元及执行费4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润秋款项27594.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国梁
书记员: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