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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郑忠菊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渝高法刑复字第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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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人郑忠菊,女,1967年7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次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辩护人任运萍,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郑忠菊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佐荣、鲁昌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忠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复核期间,被告人郑忠菊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定罪及量刑均无异议。郑忠菊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黄某某有重大过错,郑忠菊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郑忠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郑忠菊与被害人黄某某(男,殁年45岁)于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不和,且黄某某与郑忠菊女儿间关系不睦,2012年郑忠菊曾提出离婚,因未达成黄某某的补偿要求未果。2013年1月29日,郑忠菊与黄某某一同从河南省回到家里,当晚二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郑忠菊趁黄某某在二楼卧室睡觉之机,持斧头连续击打黄某某头面部、胸部和四肢等处,并用帕子和棉布捂住黄某某口鼻致其死亡。随后,郑忠菊清洗了现场,将沾有血迹的床单、棉絮等物品丢弃到小河沟里,并为制造假现场而翻乱了房屋四楼的瓦片。郑忠菊于次日6时许向黄某某亲友谎称黄某某在屋顶捡瓦坠楼死亡。2013年1月30日郑忠菊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郑忠菊身上搜出的2000元用于被害人的丧葬开支;在郑忠菊家里发现的11800元,已由甲高派出所支付给被害人的亲属,用作丧葬开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忠菊故意杀死黄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忠菊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黄某某对引发本案有过错,郑忠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郑忠菊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关于郑忠菊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黄某某有重大过错、郑忠菊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郑忠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原判综合考虑郑忠菊的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且郑忠菊复核期间没有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4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忠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明皓代理审判员:王桂荣代理审判员:姜圆圆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