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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漠静,张富安故意伤害罪二审裁定书

(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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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原审被告人张静,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辩护人乐红海,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人张富安,男,1946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6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2013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宏国,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静、张富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益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静、张富安及辩护人乐红海、张宏国和被害人肖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郭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富安与被告人张静系父子,居住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与唐某甲(男,殁年64岁)、唐某乙(男,时年34岁)父子系邻居。2012年9月6日凌晨,唐某乙趁张静外出务工之机,搭梯子潜入张静家二楼卧室欲与张静之妻徐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徐某某拒绝后离开。徐某某在当日凌晨5时许将唐某乙半夜进屋一事打电话告诉了张静,当日8时许又告诉了张富安。当日18时许,张静返回家中,向父亲张富安及母亲表示准备在晚饭后找唐某乙论理,张富安担心张静吃亏,提出陪张静一同前往,打起来也好帮忙。当日19时许,张静独自携带一把单刃尖刀来到唐某乙家门前的公路上,将唐某乙喊出家门,二人发生争吵。随后赶来的张富安、徐某某也与唐某乙的姐姐、姐夫肖某某(男,时年30岁)等人发生争吵。张静、张富安被人劝开后,张富安骂了从家里出来的唐某甲,唐某甲即冲上去与张富安发生扭打。张静见状持尖刀朝唐某甲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唐某甲倒地。唐某乙、肖某某又冲上前与张静扭打在一起,张静持尖刀乱舞,张富安亦用手推打唐某乙和肖某某,张静持尖刀捅伤唐某乙左上臂、肖某某左胸部、后腰部等部位,刀刃被折断后遗落在现场附近。唐某甲的亲友发现唐某甲受伤后随即拨打“110”、“120”求救,医务人员赶至现场后确认唐某甲已经死亡,遂将肖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检验鉴定,唐某甲系升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肖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唐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张静通过电话联系同村村民周某某骑摩托车接其到公安机关投案,接警的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在张静家门前将张富安和正准备投案的张静带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张静、张富安的家属积极代二人赔偿了被害人唐某甲的家属、被害人肖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18000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记录》、《归案经过》、《破案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9月6日19时57分,群众拨打110称,有人被打倒在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马路上起不来。接警后,南岸区公安分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走访工作,获悉张富安、张静父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立即赶赴广阳镇将张富安及站在自家屋门前公路边准备自首的张静带至广阳派出所审查讯问。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公路上,在西侧候车亭处发现几名自称死者亲属的人,其中一男子左手缠绕纸巾,有血迹渗出。公路上有一具身穿睡衣的男性尸体,衣裤均有成片疑似血迹,头朝东北脚朝西南呈仰躺状。在死者肩部、头部、左脚东侧、右脚西侧及候车亭所在地面均发现疑似血迹,均经照相固定后棉签擦拭提取。在距死者头部4米处的公路东北侧路沿发现一只深色左脚拖鞋,照相固定后原物提取。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2年9月6日21时5分,在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广阳派出所办案中心,张静向民警交待在打斗过程中使用的水果刀的刀刃与刀柄断裂,刀刃不知去向,其将刀柄交给民警。该刀柄为木色塑料材料,长约十厘米。次日13时30分许,唐某乙和张某向公安机关报告在案发现场对面公路路沿下竹林发现疑似凶器。经现场查看为银白色无手柄尖刀一把,上有疑似血迹,长度约12厘米,宽度2.1厘米,刀身刻有两个空心五角星图案和“STAINLESSSTEEL”字样的字母,予以原物提取。4.南公鉴(尸)字(2012)7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唐某甲左侧胸部第2、3肋间距胸骨3.0厘米处有2.8厘米创口,创角上钝下锐,创缘整齐,创壁斜行向内下方,下方创角有0.5厘米划痕。胸部左侧第2、3肋肋间肌出血,有2.4厘米创口,创道进入左胸腔。左胸腔见大量积血,约2000毫升。纵隔血染,纵隔处胸膜有2.5厘米、2.1厘米两处破口。升主动脉左前侧及右后侧分别有2.1厘米、1.8厘米破口,破口边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其中左前侧破口边缘呈锯齿状。心包完整,心包腔内有少量血性液。死亡原因:⑴死者唐某甲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可排除以上外源性毒物致死可能。(2)尸体检验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3)根据死者损伤程度,结合其口唇、十指甲床苍白、肝脏及双侧肾脏贫血貌,脾脏皱缩等特征及现场勘查情况综合分析,死者系升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符合单刃锐器刺割作用可以形成。鉴定意见:唐某甲系升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渝公鉴(毒化)(2012)2513号毒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唐某甲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以及毒鼠强。6.提取笔录及南公鉴(DNA)字(2012)515号鉴定文书证实,(1)唐某甲左手拇指和中指指甲、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指甲、张富安右侧拖鞋上血迹、张富安所穿白色T恤上血迹、刀柄与刀身接触面上血迹、唐某甲尸体左侧地面上血迹、刀身上血迹与死者唐某甲心血的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63×1020。(2)公路边血迹与受害人肖某某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5.73×1017。(3)张静所穿白色短袖衬衫上血迹与张富安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5.9×1019。(4)张富安所穿白色T恤上血迹、张静所穿白色短袖衬衫上血迹与张静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6.11×1019。(5)唐某乙血样与死者唐某甲心血、罗某某血样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7.83×1011。(6)张富安右侧拖鞋上血迹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死者唐某甲心血、张富安血样所有基因型。(7)刀柄擦拭物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死者唐某甲心血、张静血样所有基因型。(8)刀身上血迹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死者唐某甲心血、受害人肖某某血样所有基因型。7.南公鉴(伤)字(2013)0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病历材料证实,肖某某因被刀刺伤胸部致左侧胸部锐器伤、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侧胸腹联合伤、左侧膈肌裂伤、脾裂伤、左肾穿透伤、失血性休克,经手术治疗现已痊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8.南公鉴(伤)字(2013)0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病历材料证实,唐某乙因被刀刺伤左上臂致左肩部裂伤诊断明确,经手术治疗现已痊愈。目前,左上臂外侧遗留有1.7厘米×0.5厘米淡红色瘢痕。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9.收条、医疗费结算凭据等证实,张静、张富安的家属已支付死者唐某甲的赔偿费53100元,已支付伤者肖某某赔偿费65000余元,共计118000余元。10.证人徐某某证实,2012年9月6日凌晨3时左右,她独自在家睡觉,唐某乙用梯子偷偷爬到她家中,爬上她的床,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她没有同意,并且警告唐某乙不要强行,否则她就喊人报警,唐某乙就离开了她家。同日凌晨5时左右,她给在南岸区涂山镇一家皮鞋厂上班的丈夫张静打电话,说了唐某乙私自进入她家中的事情。同日8时左右,她给公公张富安说了唐某乙半夜跑到她家中的事情,没过多久公婆就到她家中问唐某乙半夜跑到她家中的事情,问人是否遭了,东西是否丢了。她说人没有遭,东西也没有丢,没有报警,怕唐某乙报复。同日18时左右,她丈夫张静回到家中,19时左右,她和张静吃过晚饭后,张静很平静地说要去找唐某乙评评道理。当时公婆也到家中来了,她们一起劝张静到了唐某乙家之后,要好好谈,不要发生矛盾,张静答应着就走了。没过多久,她听见唐某乙家那边有很大的争吵声,她就和公婆一起过去看看情况。她看到唐某乙、唐某甲、肖某某、苏红云、唐某某、罗某某、张某、张静和张富安都在唐某乙家门前的马路上,唐某某的丈夫肖某某正在打张富安,张静就把张富安拉到一边,与肖某某扭打在一起。很快唐某某就上来骂她不要脸,说唐某乙没有去过她家。她说亲眼看到的,还能有假吗,于是她俩就骂在了一起。正在骂架的时候,张静就叫她一起回家,她和张富安、公婆、张静一起往家走。没过多久,就听到唐某乙家那边有人喊“人遭了”,她就拨通了110报警电话,一会110警车和120急救车就到了现场。当时她看到张静的鼻子和嘴巴在流血,没有看到其它地方有伤。张富安当时只说颈部被打了,她没有看到身上有伤和血迹。当晚张静打了一个摩的的电话,说要自首。11.证人张某证实,2012年9月6日19时许,她丈夫唐某乙、丈夫的姐夫肖某某、丈夫的朋友苏某某在吃饭,见邻居张静站在地坝外面。她叫张静进来一起喝酒。张静说不进来,让她给唐某乙说以后不要像这样了。张静说唐某乙昨晚搭起梯子跑到他家去偷东西。她不相信。这时唐某乙出来了,张静就很凶的问唐某乙,你究竟想做啥子,唐某乙说现在不说这些。张静问唐某乙晚上搭梯子跑到家里去,到底想做什么?唐某乙也生气了,就说你觉得不对,你就去报110嘛。这个时候张静的爸爸张富安也来了,很凶地在骂唐某乙,说唐某乙是贼。听到争吵声,肖某某和苏某某也出来劝解,爸爸唐某甲、妈妈罗某某、姐姐唐某某都出来了,张静的老婆徐某某也来了,双方就开始吵。双方都站在家地坝外面的马路上,她站在唐某乙身前挡住,怕唐某乙冲动打起来。由于她的注意力放在唐某乙身上,其他人具体在什么位置就不清楚了。唐某甲突然倒在地上了,这时候情况就有点乱,唐某乙就冲到前面去,她看见姐姐唐某某和张静的老婆徐某某吵得很凶,她也劝不开,就想倒回去看唐某甲怎么样了。就听见姐夫肖某某说被刀捅了,赶快报警。她看见肖某某手捂着后腰,手捂着的地方有一个刀口。她赶快跑上楼去拿手机打110报警,边打电话边跑下楼,看见唐某乙和姐姐唐某某跪在唐某甲身边在不停地喊爸爸,肖某某捂着后腰在一旁站着。她看见唐某甲胸前心口处有一个刀口,形状是一个转角,头上后脑处也有伤口。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姐姐唐某某就带警察去了邻居张静家。这时肖某某快晕倒了,交巡警立即把他送到医院去了。120来后检查说唐某甲已经不行了。当时张静到她家地坝外来的时候,她没有看到张静拿刀,但是张静来的时候双手是一直背在后面的。后来她们在唐某甲倒下的地方附近一棵树旁边发现了一把断了的刀刃,上面有血迹,就通知了警察。12.证人苏某某证实,唐某甲是南岸区广阳镇的退休老师。2012年9月6日19时左右,他和唐某乙、肖某某在一起喝酒。19时30分许,听到屋外有人叫唐某乙,唐某乙的妻子张某就出去看是谁在找唐某乙,他也跟着出去看,是同村的张静,接着唐某乙也出去了。唐某乙就叫张静进来一起喝酒,张静不愿意进去。张静说了两句后就开始骂唐某乙搭梯子在他家楼上偷东西,但唐某乙不承认,双方就争执起来。过了一会儿,张静的父亲来了,和张静一起骂唐某乙。他和唐某甲的女儿唐某某、张某在劝,唐某某和张某把唐某乙劝开。他则把张静拉到路边劝张静和张静父亲回家,两人表面上好像也平息了一些怒气,他还以为事情就可以这么结束了。没想到,当他正准备往屋里走时,突然听见身后唐某某大声喊了一声爸爸,他转过身看见唐某甲正在往地下倒,唐某某站在旁边哭,大声叫父亲好像遭了,快来人。唐某乙、肖某某看到唐某甲倒地后就冲上前打了张静父子两拳,然后唐某乙、肖某某又返回来看父亲的状况,这时张静父子俩就朝自己家的方向走了。过了一会儿唐某乙喊他赶紧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他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挂了电话之后他过去看到唐某甲平躺在地上,胸口有个刀伤,地上有一滩血,唐某甲呼吸很困难,看情况有点严重,唐某乙还试图使用人工呼吸来救,但是无济于事,慢慢唐某甲就没有意识了。过了一会救护车和警车都到了,救护人员立刻实施现场急救,但是唐某甲已经死亡。随后肖某某被救护车拉到医院,他才知道肖某某也受了刀伤。过了一会又来了几辆警车,就把张静父子带走了。因为天黑,他没有看到张静父子谁拿的刀,也不知道是什么刀。当时都快要平息了,突然发生这个事情,具体不知道是谁先动的手。1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6日19时30分许,邻居张静和张富安两父子到她家院坝里喊她儿子唐某乙出去。当时唐某乙妻子张某还在叫两人进来一起喝酒,唐某乙也在叫两人进来吃饭。两人强行要唐某乙出去,于是唐某乙就出去跟两人说话。她在屋里就听见吵起来了,声音比较大。她丈夫唐某甲刚吃了饭,洗了澡,听见在吵就出去看。这些人在外面吵得很凶,她们一家都出去劝。她过去的时候看到已经开始动手挽起来了,互相在骂,突然张静摸出把刀,朝唐某甲胸口刺了一下,然后又拔了出来,唐某甲一声都没有出就倒在地上了。她一下就蒙了,她女儿唐某某也从后面赶上来把唐某甲抱到,她们都在哭,不知道怎么办。旁边的人可能打了120或110,一会儿120和警车都来了。她们和张静父子是邻居,两家只有一两百米的距离。她只看见张静、张富安在和唐某乙、唐某甲挽在一起,旁边有人在劝,也在拉他们。她看见张静右手握刀刺的唐某甲左胸,是一把小尖刀,刀叶大约有10公分左右长。罗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张富安、张静的照片进行了辨认。14.证人刘某某证实,2012年9月6日20时许,他接到村民张静的电话,说杀了人,让他带其去派出所投案。他说在长生桥镇,来不了,让张静马上和村里的代村长联系或者直接打110报警,也可以坐车去派出所投案。接到电话后,他马上从长生桥镇赶往广阳镇张静的住处,等他到达事发地点时,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到达现场了,也没有看到张静和他父亲张富安,只看到被害人唐某甲躺在公路上,民警已把现场封锁了。医院的医生还在进行急救。15.证人周某某证实,2012年9月6日20时许,他接到同村张静的电话,说让他骑摩托车到家里去接他到派出所去,张静还说把唐某甲杀了,要去自首。他骑车到张静家时,张静在其家外面地坝挨着公路的地方站着。张静说将唐某甲杀了,人还在公路上躺着的,张静接着说要到派出所去自首。他正准备发动车子把张静带去派出所,就看到有一辆警车开过来了,他就对张静说,派出所的人已经来了,你就坐派出所的车去,免得唐某甲家里的人报复你,接着他扶着张静上了派出所的车。开始张静的父亲张富安没有上车,他就说让张富安一起上车,免得张富安一个老年人在家里被唐某甲家里的人报复,派出所的人就把张富安一起带上车。16.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5日23时许,他在家喝酒后到邻居张某某家偷偷拿走梯子到张静家屋外,爬梯子上了二楼徐某某卧室,想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徐某某不同意,他就从一楼大门离开了。次日18时许,他和父亲唐某甲、母亲罗某某、姐姐唐某某、姐夫肖某某、朋友苏某某在家吃饭喝酒。当晚20时许,张静来到他家院坝里,喊他出去说有事跟他说,于是他便走出去问有什么事,同时他看见张静的父亲张富安也走来站在他家院坝对面的公路边上。张静叫他今后不要再跑到屋里去调戏他的老婆了,他赶紧解释说他没有去调戏张静老婆,可能是他昨天晚上酒喝多了,说错了话,但张静不相信,便和他吵了起来。可能徐某某跟张静说了这个事情,所以张静和张富安就到他家来找他。这时他老婆张某和姐姐唐某某赶紧跑出来将他拉到门边,张静就边往公路旁走还边骂他,肖某某和苏某某也出来劝他,然后又走过去劝张静和张富安。这时他父亲也从屋里出来走过去和张静父子俩吵了起来,突然他看见父亲一下子倒在地下,以为是张静父子俩把他爸爸推倒在地,他便赶紧跑过去帮忙打架,这时肖某某也和张静父子俩在对打。他跑过去的时候,肖某某说腰上好像被刺了一刀。他继续朝张富安、张静冲去,他的左肩膀也被捅一刀。张富安、张静在与他和肖某某对打的时候,边打边朝自己家撤退,他和肖某某还是跟着在打。没过一会儿,他听到姐姐唐某某在喊爸爸可能遭了,于是他和肖某某跑回到他爸爸倒下的地方,看到他爸爸平躺在地上,身下有一滩血,上身左胸部有伤口,已没有任何意识。他姐姐、他老婆、苏某某一直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等待救护车和警车的时候肖某某说自己伤很重遭不住了。过了一会120救护车就到了现场,医生经过现场抢救说他父亲已经死亡,将肖某某送走了,之后又来了几辆警车把他们和张静父子俩带到了公安机关。民警出警后提醒他好好回忆一下那天晚上所发生的事情,要他们特别回想一下是否看到张静杀死他父亲所使用的刀身。他和老婆张某回到家后,就在现场附近仔细查看,在他父亲倒地地点大约7米左右的路边草丛中发现一把带有血迹的刀身。他马上电话通知办案民警过来查验,很快民警就到现场提取了那把刀身。唐某乙在公安机关对张静、张富安的照片进行了辨认。17.被害人肖某某证实,2012年9月6日18时许,他在岳父家吃饭喝酒。后他听到屋外有人在争吵,于是走出去看,看到唐某乙和邻居张静、张富安在家外公路边争吵,苏某某在劝,他立即上前劝。他问昨天看到了为什么不报警,一家人要现在才来吵,是不是故意来找茬的。双方就在争论这个问题,他看吵得很厉害,就跟妻子说回家拿电话报警。苏某某拉着张静在劝,他拉着张富安的手往路边站牌处劝。大概劝了10来分钟,他看没怎么吵了,就把拉着张富安的手松开了。这时候他岳父唐某甲也出来了,站在院子里面,他妻子唐某某和张静老婆在争论。张富安就去和唐某乙争论,说了一句“你们唐家一家都是贼”。唐某乙一听就火了,双方又开始吵起来。他上前去拉住唐某乙,劝唐某乙不要再吵了。他回头看了一下家的方向,看见张富安抱住他岳父的左侧,张静右手握着一把刀,从上往斜下方向朝唐某甲的左胸口戳下去。他立即扑过去,他扑到那边的时候张静将刀从唐某甲身上拔出来了,唐某甲叫了一声。他立即抓住张静拿刀的右手手腕,使劲在甩张静的右手,挣了一会,他一折手腕,张静的刀掉在地上了。他当时很气愤,推开张静并打了张静左脸颊几拳头。他回过头来看到唐某甲平躺在马路上了。他把右手食指手指头放在唐某甲的鼻子前,已经感觉不到唐某甲的呼吸,他用右手食指和中指去摸唐某甲左手的脉搏,也没有感觉到唐某甲的脉搏。他起身准备叫人报警,刚站起来,还没有站稳的时候,突然他觉得左后腰有点痛,低头一看,他的左后腰被捅了一刀。他试图挥起拳头去打张静,当时他举起拳头时,已经有种浑身使不上劲的感觉。他捂着后腰退了几步,坐在马路边车站站台的台阶上。这时候张富安就跑了,张静在一个男子的拉劝下,也慢慢走远了。18.被告人张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6日4时许,他妻子徐某某打电话说:“唐某乙到家来偷东西,用梯子爬上来的。”他答没有偷到东西就算了,明天回来给唐某乙说一声。同日中午,他妈给他打电话说唐某乙进了他的屋,让他告诉徐某某少出去,并注意到家里面。他知道妈妈的意思是让他把徐某某看紧点,不要发生越轨行为。他的工友笑他说他的老婆是不是和唐某乙有不正当的关系,唐某乙以前和他一起上过班,都知道唐的为人。听到工友的话,加上平时在家听到唐某乙和他老婆之间不正当关系的风言风语,他就更加相信了唐某乙进他家是想对他老婆图谋不轨。18时许回到家,他做好晚饭后就到父亲的家里去倒酒来喝。他妈说,昨天唐某乙进了他家,最后还是他老婆徐某某开门送唐某乙出来的,还说此事邻居看见的。他听懂妈的意思是他老婆和唐某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他听后非常生气,就说吃过饭去找唐某乙理论。他妈说唐某乙这么凶,怕他吃亏,叫他爸陪他一起去。大约19时许,他把家里放在板凳上的水果刀拿起放在裤包里,他知道唐某乙脾气暴躁,带刀是为了防身。走到家门前的公路上看见他爸妈在公路上看别人收购蔬菜。他一人走到唐家前公路上喊唐某乙,这时唐某乙妻子就喊他去喝酒,他没有去,唐某乙走到地坝也喊他去喝酒,他说不要有下次了,如果再像这样,他一定要报警了。唐某乙骂他并叫他找证据出来。他心想:他老婆亲自看见的,这还要什么证据?他就说只有去报派出所了。唐某乙向他一阵乱骂,他们就这样吵起来,唐某乙的妈妈、姐姐、姐夫和老婆也和他吵起来。他爸看见在吵,也过来和唐某乙的家人吵。他说只有去报警,唐某乙的姐夫看他要去报警,就上来把他拉到,并让他马上拿证据,他父亲就冲上来把唐某乙的姐夫拉开,双方就拉扯起来。苏某某把他们劝开了,但仍在吵。这时唐某甲从地坝跑下来,他爸就骂了唐某甲,唐某甲上去打他爸,并冲上来打他。他担心爸爸吃亏,就把裤包里面的水果刀摸出来朝唐某甲刺去,刺到了唐某甲身体正面。此时他爸爸张富安和唐某乙扭打在一起,爸爸打不过唐某乙,边打边退,当他用刀子刺唐某甲的时候,他爸爸已经退在他的右后方一米左右位置了。唐某乙和其姐夫又上来打他,他又拿刀刺二人,当时唐某乙的姐夫离他最近,应该刺到了的。当时有点混乱,他刺了三、四下刀就断了。他看刀断了,就喊爸爸走,爸爸就跟他跑了,唐某乙就在后面追,他妻子就报了警。他看民警还没有到,就给村干部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说没有在家。他就电话联系本村的周某某的摩托车来送他到派出所投案。大约过了十来分钟,周某某的摩托车刚到,正准备坐摩托车到派出所,这时民警就赶到了,他就向民警走去。随后,他同父亲张富安就被带到了广阳派出所。他当时把那刀片捅断了,不知刀片在哪里,刀把他带到了派出所交给了民警。张静在公安机关对唐某甲、唐某乙、肖某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且当庭确认公安机关提取的刀身和刀柄系他所用的作案工具。19.被告人张富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6号7时许,徐某某说昨天晚上家里进了贼,是邻居家的唐某乙搭梯子从窗户进了屋,她当时醒了,唐某乙就离开了。他喊徐报警,徐说没偷到东西,又是熟人,他想后就没报警,但是心里面还是很气愤。回来他就给妻子说了这个事,他妻子就给儿子张静打电话说了唐某乙半夜进了儿媳妇屋子的事。18时许,张静就回来了。张静到他这里来摘了两根丝瓜,然后倒了3两酒去喝。当时他喊张静少倒点,就是怕张静喝多了酒去找唐某乙吵架。张静跟他和妻子说过晚上要去找唐某乙把唐半夜进屋的事情说清楚,他怕张静一个人去吃亏,他一起去如果打起来可以帮张静,他就说晚上和张静一起去找唐某乙。吃完饭后他和老婆在路边收菜,看到张静往唐某乙家走,他也往唐某乙家里走,走到唐家地坝外面的公路边上站牌处,就看见唐某乙和张静在马路边争吵,双方态度都很凶。然后唐某甲的女婿就跑出来把张静拉住,他看到在拉扯,就上前去帮忙拉住唐某甲的女婿。这时候苏某某把张静和他劝到马路上,但是双方还是都在吵。唐某甲、唐某乙和唐某甲的女婿就跟了出来。当时他很生气,觉得唐某乙半夜翻窗进他们家还这么凶,他就对到唐某甲说了一句“你家头养些娃儿全是贼”,唐某甲就冲上来右手一拳打在他左脸下方,接着又左手一拳打在他右脸上,他就还手打,右手一拳打在唐某甲的手臂上。这时张静就上来,大概两秒钟左右唐某甲就倒在地上了,流了很多血。他看张静手上拿了一把刀。唐某乙和唐某甲的女婿就围上来打张静,这时三个人就打在一起了。他很着急,就在背后面打唐某甲的女婿和唐某乙,他打不动两人,只有在两个光上身的人背后打和推。没一会儿,他就看到唐某乙和唐某甲的女婿身上都受伤在流血,他和张静就往家跑,跑到公路边的黄桷树下躲着。没一会,警察就来把他和张静戴上手铐带到派出所了。张静事先拿了刀他不知道,张静没有说有刀。张富安在公安机关对唐某甲、唐某乙、肖某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静、张富安因唐某乙之前搭梯进屋想与张静之妻发生性关系一事而去论理过程中,与唐某乙、肖某某、唐某甲发生争吵、抓扯纠纷,在纠纷中张静持刀致一人死亡,又与张富安共同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张富安应对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与张静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且张富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张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8000余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张静、张富安从轻处罚。鉴于张富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张富安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害人有过错,张静、张富安具有悔罪表现,张富安系从犯,请求对张静从轻处罚、对张富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张富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抗诉提出,被告人张静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明显不当;一审未认定被告人张富安应对唐某甲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张静故意伤害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虽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属重罪轻判,量刑明显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富安不应对唐某甲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建议本院依法纠正。原审被告人张静、张富安及辩护人均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被害人肖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同意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同时提出,张富安亦属主犯,张静无自首情节,无悔罪表现;被害人无过错,应对张静、张富安从重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静、张富安因唐某乙深夜潜入张静家欲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一事在与唐某乙等人论理过程中,张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又持刀与张富安共同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富安在共同犯罪中应对致被害人肖某某重伤承担罪责,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张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富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原审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8000余元,可酌情对二原审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张富安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关于抗诉机关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张富安应对共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意见,审理认为,张富安虽在主观上有与张静一同前往找唐某乙论理并在可能发生打架纠纷后帮助张静的故意,但张富安事前并不知道张静携带刀具,张静拔刀刺杀唐某甲系突发行为,超出张富安的认知范围,同时无证据证实张富安对张静持刀捅刺唐某甲有帮助行为,因此张富安不应对唐某甲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与张静共同对致肖某某重伤、唐某乙轻微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抗诉机关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一审法院对张静量刑明显不当的意见,审理认为,张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严重,但本案系因唐某乙深夜非法潜入他人住宅欲行不轨而引发的伤害案件,唐某乙在案件的起因上有重大过错,且张静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张静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一审对张静的量刑适当。关于抗诉机关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一审法院对张富安量刑畸轻的意见,审理认为,张富安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鉴于张富安犯罪情节轻,且具有从犯、坦白、积极赔偿等情节,一审对张富安的量刑适当。关于被害人肖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张富安亦属主犯,张静无自首情节,无悔罪表现,被害人无过错,应对张静、张富安从重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抗诉机关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审被告人张静、张富安及其辩护人请求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建斌代理审判员:陈佳佳代理审判员:王鹏

书记员:郑文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