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绰号“陈陈”),男,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中专文化,原晋城市商贸区爆米花KTV保安。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1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胡中富,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陈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晚20时许,爆米花KTV保安崔X(网上追逃中)、李X(已刑事处罚)在爆米花KTV门口值班期间,被害人张X及其朋友开车到爆米花KTV唱歌。因张X等人将车停放在路上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崔X、李X便过去让张X等人将车停好,双方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张X一方的人抱住李X的腿将李X拽倒在地后围着李X对其实施殴打。崔X见状将李X从对方人群中拉出,随后两人跑回KTV内叫保安出来帮忙。正在爆米花KTV内上班的保安陈X、李XX(已刑事处罚)、冯XX(已刑事处罚)知道此事后便持橡胶棒出到爆米花KTV门外,此时张X一方的人已从马路对面的工地上拿上铁锹、砖头等与爆米花KTV的其他保安打了起来,陈X、崔X等也加入了与对方的打斗。后张X一方的人开始跑,爆米花KTV的保安便紧跟着追,崔X跟着陈X在红都KTV门口追上张X,陈X持橡胶棒将张X打倒在地后,崔X及随后赶来的李X、李XX等持橡胶棒对躺在地上的张X身上乱打,冯XX在张X身上踢了几脚,致张X头部、面部及全身多处受伤。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X右眼因受钝挫伤后致视力明显下降,右眼视力(0.04,矫正不能)达盲目标准,构成重伤;张X右眼损伤致右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右面部损伤致颧骨骨折构成轻伤;头部和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后经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X右眼构成七级伤残,右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构成九级伤残,右颧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晶状体半脱位,构成十级伤残;右外伤性瞳孔散大,构成十级伤残。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X的亲属于2013年6月27日同被害人张X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张X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并取得张X的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4日晚20时许,其和朋友彭X、世X等到爆米花KTV唱歌,到了爆米花KTV门口停好车后,其走在前面,朋友彭X等走在后面,其先进到爆米花KTV里面,其看见其朋友没有跟进来,便出去找,出去后其看见爆米花KTV的保安在门口围着打人,其害怕就跑了,一个穿白衬衣的工作人员领着四、五名保安追其。其跑到红都KTV门口时被那些保安追上,四、五名保安将其打倒在地,这些保安拿着橡胶棒、砖头在其身上乱打,后又过来十几名保安,保安看到其手上拿着车钥匙,就夺其的钥匙,其不给他们,他们就打其手,当时就把其的手打肿了,这些保安还拿着橡胶棒在其脸上乱打,当时就把其打晕了,这些保安打了一会就离开了。其看到保安离开了,就慢慢走到车上,在车上拿手机报警了。2、被告人陈X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4日晚20时许,其当时正在爆米花KTV一楼的慢摇吧坐着,保安崔X跑进来说李X被人打了,其听了后就往外跑。东西试着要打架,保安经理姬XX正和对方说话,其见姬XX没说了几句话双方就打在了一起,其看见有根橡胶棒掉在地上,于是便捡起来追对方一个人,追着这个人到了红都KTV门口时,其就拿着橡胶棒在这个人头部和身上打了几下,把他打倒在地上,这时崔X和李X也过来了,手里拿着橡胶棒围着这个人打了几下,打完以后其便和其他人一起回到了爆米花。3、证人证言 (1)同案崔X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4日19时40分许,其和李X、晋X在爆米花KTV门前指挥停车,后开过来两辆车,当时爆米花KTV侧面正在修路,这两辆车就随便停放在爆米花的侧面,因这两辆车堵住了路。车上的人下车后,其和李X、晋X就上前和对方司机说让他们把车停好,对方司机不听,嘴里还一直骂,劝了一会儿之后,对方才不情愿的把车停好了朝爆米花走,其和李X当时还站在爆米花门口。这时他们当中突然有一名胖男子过来将李X搂住把他摔倒在地上,并说李X打他了,其就去拽李X,但拽不开,其害怕李X被打,就跑回爆米花KTV内叫经理姬XX。其在大厅里拿了一根橡胶棒并戴了头盔后便跟着姬XX出去了,当时还有好几个保安也出去了,出去后就看见对方有人拿着铁锹、砖头,保安经理姬XX在进行劝说时被对方一名男子拿着砖头砸了一下,然后KTV的保安们就和对方的人打在了一起。当时门口花池旁还站着一名男子,手里拿着砖,其就和陈X、还有几个保安过去了,其对那名男子说让他放下砖,那名男子就用砖砸了他头盔一下,其几个人就和那名男子打,那名男子就跑,其几个人就在后面追,当追到红都ktv门口时,陈X已经将那名男子打倒在地上,其就拿着手里的橡胶棒朝躺在地上的男子打了几下,其还要接着打的时候,不知道是谁拿着橡胶棒打了他手一下,其手里的橡胶棒就掉地上了,打完以后其几个人就回爆米花ktv了。其记得陈X是拿着橡胶棒朝那名男子身上乱打,冯XX踢了那名男子几脚,其他人其没有看清。(2)同案李X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4日20时许,其和保安崔X在爆米花KTV门前上班。后开过来三辆车,当时爆米花KTV侧面正在修路,这三辆车就随便停放在爆米花的侧面,因这三辆车堵住了路,车上的人下车后,其和崔X就上前和对方司机说让他们把车停好了。对方司机不听,嘴里还一直骂,其见他们喝多了酒便没有理会,返回到KTV门口。过了一会儿,他们八、九名男子过来了,其看到他们有人进到了爆米花,这时他们当中突然有一名胖男子过来将其搂住把其摔倒在地上,嘴里还说着“你打我呀”,后他们的人便返回将其围起来打,崔X过来将其从人群里拉出来,其就赶快往爆米花KTV里面跑。快跑到大厅的时候,KTV的保安已经拿着橡胶棒出来了,其也拿上橡胶棒跟着出去。其出去的时候,KTV的保安已经和对方打起来了,对方有人拿着砖、有人拿着铁锹,边打边跑,其看见陈X、崔X在追一名男子,其就也跟着追,追到红都KTV门口时,其看见这名男子已经倒在地上,陈X、崔X正拿着橡胶棒打这名男子,其也上前拿着橡胶棒在该男子的身上打了几下,后来李XX也拿着橡胶棒过来在这名男子的身上打了几下,过了一会冯XX过来了,朝这名男子身上踢了几脚,之后其便和其他人一起返回爆米花了。(3)同案李XX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4日晚20时许,其当时正在爆米花KTV一楼上班,保安崔X跑到慢摇吧说李X被人打了,叫他们拿上东西出到爆米花门外,然后其便拿着橡胶棒、戴着头盔出去了。出去后看到门口有人拿着砖块、铁锹等,对方手里拿着东西试着要打架,保安经理姬XX进行劝说时被对方一名男子拿着砖头砸了一下,然后就和对方人打在了一起。其也过去和对方打起来,这时对方有一名男子拿着砖头朝其所戴的头盔砸了一下,还有一个砖头砸到了一其肩膀上,其卸下自己的头盔看了看,发现头盔被砸烂了,然后其看见KTV的保安追着对方的一名男子朝马路对面跑了,其便跟着跑了过去。跑到马路对面的红都KTV门口时,其看见李X、陈X、崔X等拿着橡胶棒打一名躺在地上的男子,因为这名男子拿着砖砸了其,其也上前拿着橡胶棒朝这名男子身上打了几下,还朝该男子身上乱踢了几脚。打了一会,崔X把其橡胶棒夺走了,过了一会冯XX过来了,也踢了这名男子几脚,后来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快走吧,派出所的人要来了”,其便和其他人一起返回爆米花KTV继续上班了。(4)同案冯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4日晚上20时左右其在爆米花KTV的大厅上班,突然负责门外的保安崔X冲到大厅说保安李X被人打了,其就出去看情况,KTV里的保安也跟着出来了。出去后其看到门口有人拿着砖块、铁锹等试着要打架,保安经理姬XX进行劝说时被对方一名男子拿着砖头砸了一下,姬XX躲开了。然后对方人就跑,KTV的保安就追着对方打,其当时追到罗马假日没有看到人就返回来,后看见有保安在红都KTV门口,其就跑了过去,过去后看见地上躺着一个人,保安崔X、陈X、李X、李XX等人正拿着橡胶棒围着这个人打,其过去朝这个人身上踢了几脚,后他们便返回爆米花KTV了。(5)证人姬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4日晚20时许,其当时正在爆米花KTV一楼的大厅站着,保安崔X跑进来说李X被人打了,其听了后就往外跑,店里的十几个保安也跟着跑了出去。跑到门口看见对方有人拿着砖块、铁锹等,其和对方说让把东西放下,有话好好说,对方的一个人拿着砖块就砸其,其躲开了,后来保安就和对方打在了一起。其看到砸其的那个人跑了,便开始追,后来没追上,其便返回KTV了,回来后不见对方的人,就见保安都在门口。4、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次鉴定文书 (1)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城物鉴(法临)字(2012)FO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暂定张X右眼损伤及右眼眶骨折、右面部损伤致颧骨骨折构成轻伤,头部和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城物鉴(法临)字(2012)FOO1B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X右眼损伤及右眼眶骨折、右面部损伤致颧骨骨折构成轻伤,头部和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3)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法临)字(2012)00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X被致伤右眼,引起视力明显下降,右眼视力(0.04,矫正不能)达盲目标准,损伤程度为重伤。5、原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将被告人陈X抓获的情况。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将被告人陈X、崔X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2012年11月9日陈X在原平市被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7、户籍证明和照片,证明被告人陈X的个人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X无异议,证据之间相
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因停车琐事与被害人张X等发生争执,伙一同他人对被害人张X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张X右眼受伤且达到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陈X上诉理由:1、被害方引发本案发生有明显过错。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3、对被害人同一部位伤情先后三次不同鉴定结论有异议。原审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意见和原审被告人陈X的上诉理由一致。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害人张X等人开车到爆米花KTV唱歌,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并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陈X等人闻讯后从KTV内出来,参与了与对方打斗,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张X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张X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陈X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张X的谅解。本案发生的起因被害方有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陈X从轻处罚。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陈X向本院递交了悔过书,认罪态度好。根据被告人陈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被害方有过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对被害人张X的伤情三次不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福祥审判员:翟春祥代理审判员:王婵
书记员:郭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