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中全,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隆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秀竹,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中全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李乙,罗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渝三中法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中全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寒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夏中全及辩护人刘秀竹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部分认定,2012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夏中全在自家院坝持一根高板凳捅被害人李某甲胸部后,又持另一根高板凳击打李某甲头部,致李某甲颅脑损伤死亡。前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中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夏中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夏中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夏中全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甲首先殴打夏中全之母李某乙,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案发后,夏中全与他人将李某甲送到田某某处治疗,夏中全有积极施救行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夏中全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甲(男,殁年54岁)因其妻罗某某与上诉人夏中全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在夏家院坝与夏中全的父母夏某某、李某乙发生口角。之后,李某乙找到夏中全,称自己被李某甲殴打。夏中全随即回到自家院坝,质问李某甲为何殴打李某乙,并持一根板凳捅李某甲的胸部,被村民劝阻。后李某甲持板凳撞击夏家大门,夏中全见状持一根板凳击打李某甲头部,致李某甲颅脑损伤死亡。同月15日,公安机关将夏中全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抓获夏中全的情况。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DNA鉴定书》、《办案说明》、《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重庆市武隆县夏中全家门前院坝。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提取地面血鞋印3份,台阶上的血迹1份,木门上侧血迹、下侧血迹2份,31厘米高板凳表面血迹1份,51厘米高板凳表面血迹3份,32厘米高板凳表面血迹3份以及带血纸张4份。经DNA鉴定,提取的现场木门上血迹、分别高31厘米、32厘米、51厘米的板凳上血迹、台阶上血迹,与死者李某甲的血迹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9.53x1022。3.公安机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6月14日,夏中全对其用板凳打击李某甲的地点照片辨认后,指出第一次用板凳打击李某甲的地点为他家院坝,第二次用板凳打击李某甲的地点为他家门口阶沿下坝子处。4.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提取死者李某甲心血、胃内容物检查,心血、胃内容物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及毒鼠强,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6mg/100ml。死者后枕部见4.2厘米×1厘米范围头皮下淤血,枕顶部见3厘米×2厘米范围头皮下淤血,右颞顶部见长约1.5厘米创口,创缘不整,创腔深达颅骨,右侧额顶部见4厘米×3厘米范围头皮下淤血,扪及颅骨凹陷,左上嘴唇见长约1.8厘米的创口,创缘不规则,深达肌层,周围可见皮下淤血,上唇粘膜见3厘米×3厘米范围淤血,其间可见少许破损,下颌部正中可见1厘米×0.5厘米范围皮肤擦伤;右上臂中段外侧可见6.5厘米×3厘米范围皮下淤血,右手背可见4.5厘米×3厘米范围皮下淤血,左手背可见3厘米×2厘米、2厘米×2厘米两处皮下淤血,全身多处皮下淤血,右颞顶部及左上嘴唇两处处创口,创缘均不整齐,分析推断系被具有一定宽度、质地较硬、便于挥动的钝性物体打击所致。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右侧颞顶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脑膜外大量积血,约400毫升,脑组织向左侧偏移左侧;第7肋骨骨折,综合分析认为李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李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5.公安机关《尸体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李某甲之女李某辨认出本案被害人系李某甲的情况。6.证人夏某某证实,2012年8月8日20时许,李某甲在他家院坝说要去烧他家房子,还要砸他家的锅,他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妻子李某乙也在旁边说李某甲。李某甲伸手去打李某乙,被他拦开。他打了李某甲胸膛两拳,李某甲没还手。7.证人李某乙证实,2012年8月8日20时许,她站在自家门口,李某甲喝了酒上来就给她腹部两拳,她哭着去找儿子夏中全。后她看见李某甲端了根板凳撞她家的大门。这时,夏中全用1根板凳向李某甲头部打去,把李某甲打倒在地,她就上去打了李某甲腹部几下,并用双手把李某甲从她家阶沿处掀下去。李某甲被掀到院坝后又上来睡在她家门口处。8.证人罗某某证实,2011年旧历10月,她和夏中全发生了性关系,后二人在一个工厂上班时住在一起。2012年8月8日晚,她接到夏中全的电话,得知夏中全把她丈夫李某甲打死了。9.证人陈某甲证实,2012年8月8日20时许,他在夏中全家院坝耍时,看见夏中全端了根高板凳向李某甲的腹部捅了几下,被群众拖开。李某甲用手捂着肚子走到夏家门口,李某乙不让李某甲进屋,夏中全端了根板凳朝李某甲的右侧头部打了一板凳,把李某甲打蹲在地上。接着,李某甲睡在夏家门口柴堆上,李某乙把李某甲掀到坝子上。群众又把李某甲扶到夏家门口柴堆上睡起。过了一阵,李某甲自己从柴堆上滚到坝子上躺着。夏中全是抓住板凳的一端,将板凳翻转过来用板凳的面打的李某甲,打后板凳都被打落在地上。李某甲从柴堆上滚到坝子是身体着的地,从阶沿下的石梯上滚下去的。10.证人牟某某证实,2012年8月8日20时许,他看见李某甲和夏某某为夏中全与罗某某的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乙走到李某甲和夏某某中间,李某甲用手把李某乙的胸部推了一下,李某乙就哭起来,夏某某和李某甲继续吵。过了约10分钟,夏中全来到坝子,提起板凳去打李某甲,被群众拖开,夏中全又去抓了根板凳将李某甲的肚子捅了几下,群众把板凳拖走。李某甲被打后提了板凳去撞夏家的门,夏中全就提了根板凳站在坝子上向李某甲的右侧头部打了一板凳,打后板凳落在地上。李某甲被打后倒在地上,后躺在夏家门口柴堆上,李某乙就去打了李某甲腹部几拳,并把李某甲从柴堆上掀到地坝上,李某甲是平着滚下去的,是身体着地,头部没着地。李某甲躺了一下后又到夏家门口柴堆上睡着,后李某甲自己滚到地坝上。村干部来后把李某甲送到医院。前述内容,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刘某某亦予以证实。11.证人贺某某证实,2012年8月8日20时许,他看见李某甲用板凳冲夏中全家大门,夏中全就提起板凳向李某甲头部打去,李某甲侧身倒在夏家阶沿下。阶沿距坝子的高度约50厘米。12.证人江某甲证实,案发前,她看见李某乙在哭,就告诉了夏中全,夏就去找李某乙了。13.证人杨某甲证实,2012年8月8日晚,李某甲被夏中全用板凳打后,村医田某某说治不了就走了。村干部来后,他和王某、廖某甲、廖某乙及夏中全等人将李某甲抬到田某某的医疗点。在抬的过程中李某甲没有死,到医疗点后过了半个小时,发现李某甲没有呼吸了。14.证人王某证实,2012年8月8日19时许,他看见李某甲与夏某某、李某乙在吵架。后李某甲提了1根板凳去撞李某乙家房门,夏中全见状提了根板凳和李某甲打起来。打了约1分钟,李某甲被打倒在地上。李某甲在地上躺了一个小时左右,支书江某乙来了,让人把李某甲送去抢救,他就和廖某等人将李某甲抬到田某某处。李某甲在抬的过程中没有死。15.证人廖某证实,2012年8月8日21时许,妻子刘某某对他说,李某甲被夏中全打了。他去后见李某甲躺在夏家门口院坝,鼻子在出血,呼吸困难。支书江某乙来后,喊他与杨某某等人将李某甲抬到田某某诊所,后他们发现李某甲没有呼吸了。16.证人廖某丙证实,2012年8月8日22时许,他在夏中全家院坝看见李某甲躺在那里,身上有血。后他同王某等人将李某甲抬到田某某的诊所。当日22时30分许,他们发现李某甲没有了呼吸。10多分钟后,120急救车来了,确认李某甲已死亡。17.证人廖某乙证实,2012年8月8日晚,支书江某乙来后喊他和王某等人把李某甲抬到了田某某处。18.证人杨某乙证实,2012年8月8日22时许,他听说李某甲被夏中全打了,就把支书江某乙接来。他们到夏中全家院坝后,见李某甲躺在院坝地上。江某乙安排人把李某甲抬到村卫生室。19.证人王某甲证实,2012年8月8日晚,他看见李某甲躺在夏某某家门口的阶沿上,脸上有血。后他看见李某甲自己从阶沿坎上摔下来躺在坝子上,是翻身时摔到下面的,是横着摔下去,身体着地。当日22时许,他看见杨某甲等人把李某甲抬到村卫生室去医治。20.证人徐某某证实,2012年8月8日21时许,他接到杨某甲的电话,说夏中全用板凳把李某甲打了,叫他过去看,他就叫村卫生室的田某某过去看。田某某看后说李某甲不能医了,他就往现场赶。路上,他打电话向镇政府报告了此事。镇政府的吴某又联系了120和派出所。他到现场看到李某甲仰躺在夏某某家外面的坝子处,鼻子、嘴都是血,胸口还在起伏。支书江某乙来后安排人把李某甲抬到村卫生室。120来后,医生确认李某甲已死亡。21.证人江某乙证实,2012年8月8日21时20分许,他到夏中全家院坝,见李某甲躺在地上,右头部有伤,正在流血。他安排夏中全喊人把李某甲抬到村卫生室急救。他们抬到村卫生室没多久,就发现李某甲没有气了。过了10多分钟,120急救车赶到,王某乙医生说人已死亡。22.证人王某乙证实,2012年8月8日21时50分许,村医田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因打架受伤,当时田没有把伤者的情况说清楚,他就让田跟村上汇报。当日22时10分许,显灵村支书江某乙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受伤,要求他们急救,他就带队前往,到达现场时已是当日23时许。当时,他看见一男子躺在田某某家门前,经查看,发现这个男子鼻子出血,瞳孔放大,四肢已经僵硬,生命体征已完全消失,他们下的结论是已死亡,无抢救必要。23.证人田某某证实,2012年8月8日21时许,她接到徐某某电话,说有人受伤,让她去看一下。她到达夏中全家院坝后,见伤者李某甲躺在地上。经确认伤情,发现李某甲瞳孔放大,鼻子、嘴巴有血,头部有伤,呼吸急促,呼喊无应答,她就判断李有生命危险,并给周围群众说她治不了李的伤势,必须联系120急救中心。随后,她回卫生室并给鸭江镇卫生院王某乙联系,说了相关的伤情。当日23时许,伤者李某甲被村民抬到她的院坝,没过多久120急救车和派出所的警车先后到了现场。24.上诉人夏中全供述,2011年旧历10月,他和李某甲的妻子罗某某好上了。从2012年5月开始,二人在涪陵一厂里吃住在一起。2012年8月7日,他从涪陵回家帮同村的办丧事。次日晚,他喝了约8两酒后在看晚会时,江某甲告之他母亲李某乙在哭,他就去看,李某乙说被李某甲打了。他回到自家院坝,质问李某甲为何打李某乙,李某甲说打了又怎么样,他听后很生气就抓起1根高板凳向李某甲头部打去。周围群众将他和李某甲分开后,李某甲提着高板凳去撞他家的大门,他就在院坝抓了1根高板凳向李某甲走去,用高板凳朝李某甲头部右侧打去,李被打后蹲在门口哭,后睡在地上。李某乙把李某甲掀到院坝去。他给罗某某打电话说李某甲被他打。半小时后,他看见李某甲还睡在院坝,没有人管,就喊村医生田某某来看,田不同意医。村支书江某乙到后,他和王某、杨某甲、廖某丙等人将李某甲抬到田某某的卫生室。后旁边的人说已经死了,他被吓着了,就骑摩托车到涪陵太和山上藏了几天。同月15日凌晨4时许,他在鸭江镇显灵村打龙湾组被公安机关抓获。上列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夏中全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甲首先殴打夏中全之母李某乙,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虽证人李某乙证实案发前李某甲打了她腹部两拳,但与同时在场的证人夏某某证实李某甲伸手去打李某乙时被他挡开不符,且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故本案认定李某甲首先殴打李某乙,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证据不足。该上诉、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中全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夏中全及辩护人提出案发后,夏中全与他人将李某甲送到田某某处治疗,夏中全有积极施救行为的上诉、辩护意见。审理认为,2012年8月8日20时许,夏中全持械打击被害人头部后,并未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直至当日22时许,在村支书江某乙的安排下,夏中全才与他人将李某甲送往田某某处救治,故夏中全的该行为不属于积极施救行为,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夏中全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的上诉、辩护意见。审理认为,夏中全持械打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鉴于夏中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该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彬代理审判员:唐晓军代理审判员:李洋
书记员:苏定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