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光术,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辩护人彭智良,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罗光术犯故意杀人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宏兰、高娜、高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罗光术对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罗光术,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罗光术因怀疑高某某打牌作弊在重庆市合川区清正街与铜树桥街交叉路口持自制铁刀猛砍高某某头部致其死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光术因琐事纠纷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罗光术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光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罗光术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罗光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罗光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4日,上诉人罗光术因与高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5岁)等人街头赌博输钱而怀疑、迁怒于高某某等人作弊。次日12时许,罗光术在重庆市合川区清正街与铜树桥街交叉路口处找到高某某要求退钱被拒绝,遂回家取来自制铁刀一把,朝高某某头部等处猛砍数刀致高死亡后逃逸。2012年11月15日,罗光术被捉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记载了报案、立案、破案的经过。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记载了现场位置、血泊以及塑料编织袋及其内装摩托车轮胎内胎、棕色绒线帽、陈旧毛巾等物证的分布及提取状况。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记载了罗光术归案后指认现场的过程。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记载了高某某尸体头面部六处砍伤创口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溢出以及右前臂砍伤创口致下尺骨骨折。分析意见:高某某系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颅脑严重挫碎伤死亡,致死工具系有一定长度和重量,便于挥动能砍切的锐器(如柴刀、砍刀)。5、《DNA鉴定书》:现场血迹与高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68×1017。6、证人涂某某证言:2009年12月14日,他与高某某、罗光术等人在清平农贸市场口打牌,罗光术输了100多元,高某某先输后赢。7、证人杨某某、刘某的证言:2009年12月14日下午,杨某某看见罗光术与高某某、涂某某(绰号“四人帮”)等人打牌,认为高某某他们打假牌。次日,刘某说罗光术笨,被打假牌都不知道。杨某某现场目击了罗光术持刀砍杀高某某头面部的过程。8、证人唐某某证言:2009年12月15日12时许,罗光术在农贸市场外说前一天被高某某打假牌赢了200块钱,要找高某某。二十多分钟后,他听说高某某被罗光术砍倒在农贸市场口。9、证人唐某某证言:2009年12月15日13时许,高某某将摩托车停在她位于清平镇农贸市场靠正街边的水果摊旁边揽活。过了几分钟,罗光术过来对高某某说打了牌不服,说完就走了。过了几分钟,罗光术手里拿着一个白色编织袋回来,走到高某某身边,什么话都没有说,就从编制袋里拿出一把刀朝高某某头上砍。高某某从摩托车上滑到地上,罗光术又砍了高一刀。证人周某、邓某某、李某某亦目睹罗光术砍杀高某某的过程。10、证人杜某某证言:2009年12月15日12时许,罗光术在清平镇街上农贸市场口找到高某某,高某某说“我没有听说过,打牌还要还钱”,罗光术骑摩托车朝回家的方向走了。过了几分钟,罗光术左手提一个编织口袋回来,站在高某某后面,问高某某还不还钱,高某某没有同意。罗光术用右手从编制口袋里面拖了一把马刀出来朝高某某砍。罗光术看高某某没有动了,就提刀朝对面医院方向的后山跑了。罗光术的刀长约50厘米,宽约6厘米,像是汽车的板桥钢做的。11、证人罗某、周某某证言:罗光术没有家族遗传病或者精神方面疾病,平时脾气暴躁,心眼重。12、被告人罗光术供述了因打牌输钱而杀死高某某的事实。13、《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了罗光术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光术因琐事纠纷在公共场所持刀砍击他人头面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罗光术提出一审定性错误、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均不能成立,罗光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罗光术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光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吕昭义审判员:蒲东明代理审判员:刘文飞
书记员:高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