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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小玉与郭小平离婚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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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小玉,女,汉族,1961年3月8日生。被执行人:郭晓平,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郭晓平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洪民一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郭晓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96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德平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