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强龙,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甘军,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被执行甘军未履行本院的(2012)湖坊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甘军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1275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