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淑清,女,1940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王翠增,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乙。原告王换增,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板桥村**** 原告王娟增,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园二里**楼****iv> 原告王兰增,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增,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内**
被告张金芳,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清、王翠增、王换增、王娟增、王兰增与被告王艳增、张金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淑清、王翠增、王换增、王娟增、王兰增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淑清、王翠增、王换增、王娟增、王兰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淑清、王翠增、王换增、王娟增、王兰增撤诉。
代理审判员:闻海鹏
书记员:李韵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