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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雄栢、刘挺坚等与阮卓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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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雄栢,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挺坚,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阮卓,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雄栢、刘挺坚诉被告阮卓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雄栢、刘挺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杨雄栢、刘挺坚负担。

审判长:熊伟审判员:廖鑑财人民陪审员:梁蓓莉

书记员:雷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