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雄栢,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挺坚,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阮卓,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雄栢、刘挺坚诉被告阮卓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雄栢、刘挺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杨雄栢、刘挺坚负担。
审判长:熊伟审判员:廖鑑财人民陪审员:梁蓓莉
书记员:雷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