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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林彦辰与刘峙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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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彦辰,女,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刘峙鑫,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邱戈龙,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雪芬,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当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彦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6元,按规定收取325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敏人民陪审员:谭文英人民陪审员:吴锡钳

书记员:黄麟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