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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庆与崔冬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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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庆,女,1980年6月1日出生。被告崔冬郁,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与被告崔冬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撤诉。

代理审判员:闻海鹏

书记员:李韵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