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笪发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卫东。委托代理人余万忠。
再审申请人笪发胜因与被申请人余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宁民终字第27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笪发胜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将自己承租的房子分文未要的给被申请人居住十几年,现在申请人要回该房,却要给被申请人37000元,这是讹诈。二审法院不讲原则,以权强迫申请人调解,请求查明事实,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调解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已按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人主张调解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系被协迫所签,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笪发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笪发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芷和审判员:杜燕审判员:朱宇彤
书记员:陈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