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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再审申请人袁桂华因与被申请人新县城关镇雨伞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2013)信中法民申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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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桂华,女,1959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县城关镇。住所地:新县城关。法定代表人刘恒清,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袁桂华因与被申请人新县城关镇雨伞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桂华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新县城关镇雨伞厂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后,袁桂华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袁桂华拒收开庭传票、且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作出(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袁桂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袁桂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桂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红莉审判员:邰本海审判员:冯卫疆

书记员:张瑞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