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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郑友亲与深圳市现代轻音乐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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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友亲,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南省安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现代轻音乐团。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兆光,团长。委托代理人:范兆醇,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作鹏,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友亲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现代轻音乐团(下称轻音乐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民房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友亲申请再审称:郑友亲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郑友亲对租金数额有异议,因租赁标的物出现瑕疵,郑友亲多次向轻音乐团要求调整租金及赔偿损失,但均未得到解决。2010年2月始,轻音乐团将租金由每月每平米48元调整至40元,现郑友亲有足够的新证据证明该事实。原审判决认定郑友亲违约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结合郑友亲接收、装修涉案房屋并营业及拖欠租金的事实,判决郑友亲向轻音乐团支付相应租金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截止一审判决之日,郑友亲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向轻音乐团主张房顶需补漏而被拒绝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轻音乐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并无不当。郑友亲主张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但对于该所谓新证据为何未到原审诉讼期间提交、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等问题均未作说明。郑友亲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郑友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友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彭仕泉审判员:张学英代理审判员:郑捷夫

书记员:汪瑞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