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婷婷被执行人陈宝国
本院依据(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张婷婷诉陈宝国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宝国应将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七路16号院6号楼5单元2层4号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张婷婷名下,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宝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宝国名下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七路16号院6号楼5单元2层4号的房屋过户给申请人张婷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张建民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