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晶洁,女,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徐世强,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安阳市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在执行石晶洁申请执行徐世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5月8日安阳市殷都区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来函称本案被执行人徐世强及其公司安阳市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等问题,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北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