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庆军,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庆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安阳市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北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宋建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