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淏天。被执行人吴俊。被执行人刘博闻。被执行人刘海泉。被执行人朱积珍。
吴淏天申请执行吴俊、刘博闻、刘海泉、朱积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吴俊、刘庆名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XX**)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吴淏天(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红旗
书记员:周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