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谷晓敏。被执行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秋一,该公司董事长。
谷晓敏申请执行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东、建设路南某号楼1单元17层北中F户的房屋(合同号为XXXX)所有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谷晓敏(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红旗
书记员:周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