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倪春乐。被执行人刘相生。被执行人刘相彦。
关于倪春乐与刘相生、刘相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2)栖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相生、刘相彦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第00046305号、第00046306号房产两套。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但不得亏损、变卖、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自2013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高东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