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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倪春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栖执字第4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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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倪春乐。被执行人刘相生。被执行人刘相彦。

关于倪春乐与刘相生、刘相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2)栖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相生、刘相彦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第00046305号、第00046306号房产两套。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但不得亏损、变卖、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自2013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高东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