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华强。被执行人王淑霞。被执行人孙士凡。
吴华强申请执行王淑霞、孙士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淑霞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朱屯西路X号楼X单元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XXX**)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吴华强(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红旗
书记员:周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