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华强与王淑霞、孙士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中执字第3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华强。被执行人王淑霞。被执行人孙士凡。

吴华强申请执行王淑霞、孙士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淑霞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朱屯西路X号楼X单元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XXX**)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吴华强(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红旗

书记员:周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