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引芳,女。申请执行人祝继平,男。被执行人李桂珍,女。
申请执行人李引芳、祝继平与被执行人李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引芳、祝继平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4月10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李桂珍名下位于西安市XX区XXXX街X门X区X号楼X幢XXXXX号房屋房屋过户到李引芳、祝继平名下。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1日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