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经伟。被执行人刘玉峰。被执行人潍坊市齐得利环保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经纬与被执行人刘玉峰、潍坊市齐得利环保漆业有限公司土地及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查明,本案判决书未生效,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乐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田守会审判员:刘锦东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