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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友华与黄承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贵执字第0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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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友华,男,1963年4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黄承超,男,1974年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贵民一初字第017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承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承超在本院起诉王学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已作出了生效法律文书,并已执行(2013)贵执字第00157号,执行债权为人民币3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黄承超在本院的执行债权人民币3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善清

书记员:樊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