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华。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开明。
申请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8)莲民三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均无信息,2012年5月28日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被执行人在市中院有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合并执行该两案。2012年11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1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