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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玉芳与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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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玉芳,女,1971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玉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北民一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2011)安民三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