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名下2046.44元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陈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灞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谦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