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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某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7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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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名下2046.44元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陈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灞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谦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