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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某与陕西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8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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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支付赔偿金259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银行存款2645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鸿年审判员: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寇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