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永生。被执行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徐永生诉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永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名下位于金水区X房屋过户至徐永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