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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永生与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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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永生。被执行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徐永生诉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永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名下位于金水区X房屋过户至徐永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